西安鄠邑法院:“两颗断裂门牙”的调解故事

时间:2024-06-20 21:15: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范亚青

“张法官您好,我是江南小学刘老师,您最近有时间吗,我们需要您的帮助……”这天下午,刚开完庭的张云法官接到了江南小学刘老师的求助电话,刘老师略带焦急地在电话里向张云法官讲完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是在课间活动期间,六年级一班的小周、小吴、小郑、小王四名同学在玩耍时,小王同学不小心摔倒,导致两颗门牙磕到地板上发生断裂。

事故发生后,老师查看小王同学的受伤情况并联系四位同学的监护人,共同商议此次事故的赔偿事宜,但家长们各执己见,多次讨论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刘老师拨通了草堂法庭负责人张云法官的电话,希望法庭能够到现场帮忙化解纠纷。

“四个孩子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且即将要参加小升初考试……”张云法官知道此事必须要尽快解决,才能既保护四个孩子的同窗情谊,又降低对孩子学习的影响,于是张云法官决定走进校园调解该起纠纷。思及此处,张云法官与曹静法官便立即赶往江南小学,与几位家长开始面对面调解。

小周家长:四个小孩一起嬉闹,小王同学是自己不小心跌落,和我家孩子无关,我们孩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件事已经商议过很多次,给孩子的成长学习都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小王家长:这次受伤让孩子牙疼了很久,也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一定影响,但学校和其他家长却不肯承担责任。

刘老师:该学校承担的责任学校肯定不会逃避,但是学校需要配合保险公司流程,才能拿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调解初期,气氛较为沉重,各方当事人均僵持着不愿意打开心扉。

 

见此情形,法官一边从法理角度出发,首先向各方客观分析、罗列了小王同学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5000元,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责任划分,指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课间休息时疏于对学生的管理,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周、小吴、小郑与小王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互相嬉闹可能产生的危险应有一定认知能力,均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边从双方同学关系、孩子感受等保护未成年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劝解双方家长站在对方立场考虑问题,努力平复双方家长怨气,促其打开心结。

经过两位法官多番释法明理,小王家长与各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并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保险公司给付小王人身损害赔偿各项损失10000元,小周、小吴、小郑家长分别给付小王人身损害赔偿各项损失4300余元。

 

一周后,张云法官心系案件的履行情况,便对该起案件进行了案后回访,在了解到保险公司与小周、小吴、小郑三位同学家长已经将赔偿款给付到位,四位同学也恢复了正常的学习状态后,张云法官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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