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阎良法院 | 喜报!点赞!!!

时间:2024-07-04 09:03: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全市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评选”评选结果揭晓,最终评选出全市优秀裁判文书30篇,优秀庭审10场。其中阎良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4民初1690号案件裁判文书获评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父亲系某单位职工,2008年,其单位筹建职工福利房,被告父亲符合申请条件,但无资金购买,经协商,双方同意以被告父亲名义申购一套房屋,由被告父亲出资一部分,其余购房款及房屋装修、室内家具等所有费用均原、被告共同出资。后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在该房屋居住。2016年,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得价款用以冲抵应给孩子的抚养费,后原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2021年,该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父亲,被告父亲同时将原、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支持被告父亲请求。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被告父亲返还购房及装修等款项,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父亲去世,本案通知包括被告在内的七名继承人应诉。本案的争议焦点:1、涉案房屋购房款由谁出资及出资款应如何认定;2、关于七被告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及还款金额问题。案件经过审理,最终判决:七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购房款及相关费用。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典型意义

该篇文书围绕争议焦点,辩法析理,体现了法理情的融合。分析了在家庭生活中,兄弟姐妹继承父母财产后,如何承担相应的债务,明确了各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厘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对后续类似的案件处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充分展现了法官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阎良法院将牢牢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强化精品意识,积极组织开展全院审判业务部门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优秀案件的评选活动,不断提升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和说理能力,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以高质量文书、高质量庭审助推高质量审判,促进案件质量不断提升,维护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彰显司法权威。

 


来源| 阎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