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4 09:05:41来源:作者: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世界一流航空新城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本院发布公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及时、自觉、全面履行,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必须协助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于2024年8月1日前主动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限制贷款、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对其失信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将其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发布悬赏公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或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党员、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的,阎良区人民法院除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外,还将通报至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阎良区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院严正督促:被执行人要尽快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绝不要心存侥幸,逃避、规避执行终将被依法制裁。
本院自2024年5月31日起开展“陕亮执行·2024”专项执行行动,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举报、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举报人的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执行指挥中心:029-8908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