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4 11:58:0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赵媛坤
2021年4月,陈某成为A公司股东,占股49%。另一股东为张某,占股51%。2024年2月,A公司申请简易注销并办理注销登记。陈某称,张某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自行召开公司股东会,并在股东会决议上伪造其签字,随即将A公司注销,其权利受损。故陈某于2024年4月将A公司诉至未央法院,请求查阅、复制A公司解散的股东会会议记录。
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即消亡,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也因公司的消亡而消灭,故陈某要求对已被注销的A公司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经向原告释法说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央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因此,股东知情权与股东资格密切相关,基于股东资格而取得,随着股东资格的丧失而消灭。公司被注销后,原股东不能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实践中,还有一些公司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对于该类纠纷该如何处理呢?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成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因此,对于原公司股东针对原公司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的知情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知悉公司情况的权利,也是股东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进行了如下修订:一是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新增有权查阅、复制“股东名册”,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二是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三是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此次修订为股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保障。(赵媛坤)
供稿:西安未央法院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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