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4 10:53:3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董祉圻
俗话说“分手见人品”,在一起时你情我愿、甜言蜜语,分手后不欢而散、恶意中伤。在现实生活中,常有人因分手心怀怨恨,通过侮辱谩骂对方来发泄心中的怒火,而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和社交平台逐渐火热,更是为其提供“广阔平台”,更有甚者不仅“网暴”他人,还会公布对方个人信息,严重影响到对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这样的行为违法也违背道德,一时过激泄愤也终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回顾:
被告人小李(女)和被害人小王(男)原系情侣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小王发现小李性格有些偏激,情绪不稳定,便提出要分手,小李不同意,甚至威胁自杀,但小王态度坚定。多次劝说未果后,二人最终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协商分手。
小王本来以为二人就此别过,不会再有交集。却没想到小李的“大招”在后面。
2023年5月,也就是在二人分手十个月之后,小王发现小李在抖音和微博上,连续几天发布带有自己照片的视频,并在视频中配以文字,多次捏造“小王有媳妇出去骗别人、到处穿着警服可哪儿招摇撞骗、可哪儿祸害人”等言论,在信息网络上多次散布。其中抖音上一条“狗男人渣男警察”浏览量达到7.1万次,评论341次,点赞282次,所发布的全部有关小王的微博推广量4920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小王的负面评价,极大影响了小王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小王最后选择报警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小李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查,小李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么做了。在这之前,小李也曾在上一段感情结束6个月后,因对前任抖音中一女生产生怨恨,就在抖音上捏造了“对方有老婆,你不学无术勾引别人老公、没事勾引有妇之夫”等言论并配有该女生照片,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浏览量达到1.3万次。引发大量网民对该女生的负面评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小李在信息网络上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使用侮辱性言语辱骂他人,情节严重,且系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追究小李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小李多次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被告人小李多次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其行为构成侮辱罪。小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李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小李当庭表示服判息诉,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后悔不已。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言论自由”使得网络监管形式更加严峻。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不仅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更会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侮辱罪、诽谤罪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意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但本案中,被告人系心怀怨恨,为泄私愤,在与被害人分手十个月之后,多次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侮辱、诽谤信息。而由于网络传播信息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影响消除难的特点,舆论迅速发酵,引发大量网民对被害人的负面评价,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生活和工作,更是对被害人所在单位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地,广大网民应规范自身言语行为,自觉守法。下一步,敦化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不断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供稿:敦化市人民法院
作者:董祉圻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