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4 10:52:5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曹树宪 刘丹丹
爱时出手阔绰,散时斤斤计较。近日,白河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陈某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归还订婚时男方给付给女方及亲属的礼金4万余元。
案情:双方同居且生育,分手后男方索要彩礼
2019年12月,陈某与徐某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2月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按照当地习俗陈某方给付徐某2万元礼金,并给付徐某父亲及亲戚部分礼金,共计48600元。按照当地认亲来往礼金习俗,认亲当日女方返还陈某部分礼金。2020年3月,徐某在订婚后便随陈某外出务工并以未婚妻名义同居生活。2021年8月双方生育一女。2023年4月陈某与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徐某离开陈某,此后双方未共同生活。陈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及家人退还订婚礼金。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请!
白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订婚时陈某给付徐某及亲戚的礼金共计48600元,该礼金具有缔结婚姻之目的,符合当地习俗,应当认定为彩礼。参照白河当地当时的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支付的礼金数额等,徐某接受的彩礼没有明显超出当地习俗的一般水平,尚不构成高价彩礼,不伤风化;且徐某在收取2万元彩礼后不久便与陈某共同生活达三年有余并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同时,双方订婚、生育时徐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均有一定过错。现陈某要求徐某返还彩礼,从妇女权益保护、当地婚嫁风俗,以及公平角度出发,对徐某明显不公,遂一审判决驳回陈某诉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官说法
婚约彩礼作为习俗在中国婚姻领域延续了几千年,彩礼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缔结婚约,更多还要为了能够结婚共同生活,要全面分析正确对待。符合我国公序良俗的“彩礼”,应当传承。抵制高价彩礼的同时亦应结合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等实际,平衡保护当事人利益,既要弘扬父母养育之恩,也要 “让彩礼归于礼”的司法精神得到正确贯彻落实。
供稿:白河法院
作者:曹树宪 刘丹丹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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