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先予执行+司法建议 为事故救助亮起“绿灯”

时间:2024-07-18 09:57:0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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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尚在住院的罗某委托其子来到西安雁塔法院高新法庭将一面写着“公正执法 清正廉洁”的锦旗送到了法官程伊凡的手中,感谢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保证了罗某的最佳治疗时机和经费,解了这一家人的燃眉之急。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并左拐弯的罗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罗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负次要责任。罗某因伤情严重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花费数十万元,而罗某的伤情仍需住院治疗,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罗某及家人一筹莫展。后罗某向承办法官请求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

法院审理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 程伊凡法官

程伊凡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在查阅了罗某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材料后,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同时罗某伤势严重,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遂立即裁定由承保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先予支付40万元用于罗某继续治疗。保险公司收到裁定书后如期给付上述款项,使得罗某的后续治疗得到了保障。

这笔先予执行款不仅有效缓解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实现了对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提前救济”,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

裁定作出后,承办人向保险公司制发了司法建议书,建议保险公司在今后的理赔活动中应在确认基本理赔事实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履行理赔义务而非不诉不赔,尽可能减轻和降低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的影响,最大限度将纠纷化解在诉前。收到司法建议后,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回复,表示完全采纳建议内容,将会对司法建议所指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及时主动履行理赔义务,保障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应符合的特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来源: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