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训诫!”

时间:2024-07-18 10:00:4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雨晴、张长霞

 

法官:现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你进行严厉训诫……

庭审结束后,速裁审判庭张雨晴法官正在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原告王嘉进行训诫。

这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一起看看完整案情。

前期庭审中,王嘉表示他和被告刘敏是朋友。由于一次偶然的转账,将原本支付给他人的欠款转到被告的账户,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款项。被告当庭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全部诉请都认可,但是表示自己因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账户被查封冻结,所以无力偿还原告的欠款。

本以为这是一起案件事实清楚的简易案件,但是凭借着往常的办案经验的积累,张雨晴法官还是嗅到了一丝“不对劲”。于是她决定在庭后对原告再一次进行询问,同时严正告知原告如果采取虚假的事实及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面对张雨晴法官严厉的告知和更加细节的询问,原告开始回答的含糊其辞,吞吞吐吐,陈述中存在多处矛盾的地方,整个人也明显的心神不定起来。

“我和被告是旧相识,知道他是被执行人没钱,想借钱给他帮他躲过难关,结果账户冻了钱也没了。”面对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原告终于崩溃坦白。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查控措施是法律的规定,更是对他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惩戒,你好心帮他但也要依法合规,你们联合串通妄图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张法官在了解案件真相后向原告说道,“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训诫!”

原告王嘉:法官,都怪我不懂法,一心想要回我的钱才导致思想出现了偏差,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不告了,我改,我能不能撤回起诉……

法官:考虑到你主动认识到错误并愿意改正,且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给你一次改正的机会,准予你撤回起诉。

最终,原告撤回起诉。(文中系化名)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活动中诚实守信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基本底线。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影响了审判的公正高效,浪费了司法资源,还破坏了社会诚信。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应予惩戒。针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查明真相、定分止争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当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制造虚假陈述、虚假诉讼,假借诉讼之名行非法之实,扰乱诉讼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来源:鄠邑法院

作者:张雨晴、张长霞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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