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买了团体意外险,遭拒赔怎么办?

时间:2024-07-19 21:39:0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陈龙梅

近日,西安鄠邑法院民一庭庭长谢鹏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王志系柏科公司员工,该公司为其投保团体意外险后不久,王志就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身为家中的顶梁柱,王志的突然离世,对整个家庭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王志的妻子更是难以接受这残酷的现实,一度昏厥过去……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志与案外人张大力负事故同等责任,王志的继承人遂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团体意外险限额50万元。

法院调解

为了尽快审结该案,谢法官通过查看卷宗,了解到王志所在柏科公司给其购买了团体意外险,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王志属无证驾驶机动车,事故属于免赔范围为由拒赔。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谢法官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谢法官向该保险公司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照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该保险公司并未提前告知免赔情形,且案涉车辆不属于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因此本案不适用免责条款。现被保险人王志因意外事故死亡,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最终在谢法官的主持下,保险公司和王志的继承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约定保险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王志的继承人支付赔偿金49.5万。给付期限到期后,谢鹏法官在案件回访中得知保险公司已经将全部款项支付给王志的继承人。(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应知免责条款 为防意外还当遵纪守法

多数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买一份保障,因此,为避免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尤其要查阅与保险人责任免除有关的约定内容,清楚知道自身在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及负有的义务。

对于承保人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无法重来,切记购买保险只是给未来的生活增加一份保障,保险从来不是万能的。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还需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来源:鄠邑法院

作者:陈龙梅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