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1 10:55:3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葛钰瑶
【案情回顾】
2005林某和小红婚后生了一儿一女,但是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两人因此分居。一年后,林某聘请了比自己小十多岁的小丽作为保姆,照顾日常生活。林某和小丽在这过程中却产生了感情,并开始了同居生活。
2010年,由于当地旧村改造,林某分到了3套拆迁安置房,每套各100平方米。这300平方米的房子按市价应该接近4000万元。2014年,林某去世前2个月立下一份遗嘱,称因和小丽恩爱深切,加上小丽对自己无微不至的照顾,为了报答与小丽的恩爱之情,决定把300平方米的房子全部给小丽。林某去世后,小红对30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进行继承公证。小丽发现后,把小红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这300平方米房子。那么,丈夫立遗嘱把财产给小丽,妻子小红能要回吗?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中的遗嘱,从形式上来说,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遗嘱有效其实也没问题。但是,因为另外一个重要的情况——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判决遗嘱无效。《民法典》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遗嘱内容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也归于无效。什么叫公序良俗呢?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就是伦理道德秩序,“三观正”。“公序良俗”看起来含糊不清,像一句“正确的废话”,却是民法上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直接决定了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本案中,林某还没和妻子离婚,就与比自己小十几岁的保姆产生感情并同居,这本身已经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林某擅自将价值近40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与自己同居的保姆,除了侵犯了妻子小红的财产权,小丽作为林某出轨“第三者”的身份,接受这样一份巨额财产,也是道德所不齿的,违背了公序良俗。既然林某把房子给保姆的遗嘱无效,那这三套房子归谁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无效就视为没有遗嘱,遗产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继承。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小红、林某的两个孩子以及林某的父母有继承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现实中丈夫立遗嘱把财产给外人,不违背公序良俗,遗嘱是丈夫的真实意思,形式上也合法,这种情况下就是合法的,妻子无权要回。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