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31 13:49:1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尚森
物业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或物业的日常运营和维护。然而,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基本案情: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赵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赵某小区提供服务。赵某入住后发现房屋有裂缝、漏水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居住,于是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就物业管理服务所达成的协议,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在于提供小区的日常维护、清洁、安保、公共设施维修等服务。经查明,物业公司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而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遗留的问题,与物业公司无关。赵某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且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故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在小区居住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需明确界定,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冲突。首先明确责任主体,业主应明确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通常是开发商,而非物业公司。遇到质量问题时,应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其次合理维权,业主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如通过法律途径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拒交物业费。最后积极沟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对于业主反映的问题,物业公司应积极协调解决,以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尚森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