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9 17:49:2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发生交通事故
经认定对方全责
己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车辆维修费后
能否向对方追偿
2023年2月,紫阳县红椿镇陈某驾驶小轿车从红椿镇尚坝村往红椿镇街道方向行驶,途中与同方向行驶袁某驾驶被保险人王某所有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6月,王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6月23日12时起至2023年6月23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委托西安某汽修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失进行定损和维修,确定车辆维修费用为21000元。陈某支付8000元车辆维修费后再未赔偿车损,后王某依据其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向该保险公司主张赔付剩余的车辆维修费13000元。2023年3月,王某向该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及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其对陈某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该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于2023年4月将车辆维修费13000元支付到王某账户。陈某向该保险公司支付的8000元中已含陈某驾驶的小轿车投保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后该保险公司将陈某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车辆修理费13000元。
紫阳县人民法院红椿法庭受理该案后,该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定损报告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陈某经法院多次释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取得代位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的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现原告该保险公司已依据合同将车辆维修费13000元赔付完毕,且被保险人王某已将其就取得赔偿款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故该保险公司有权要求陈某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在当事人之间分责。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陈某的车辆交强险已经赔付,故原告该保险公司的损失应由陈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所述,2024年6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向该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13000元。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 荆莹莹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