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6 21:06:4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8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西安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西安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临潼法院一案例入选。
工业污染排放不达标的义务主体责任由谁承担?
——某研究院与某工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某工业公司与某研究院签订《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工业公司将日排水量为200m³的污水处理项目承包给某研究院公司,由其负责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站内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上岗人员培训,使得项目在达到每日200m³的流量前提下净化效果符合《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
同月,某研究院公司向某工业公司出具《西安某工业公司有限公司200m³/d废水处理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设计方案),但案涉工程调试以来,在污染物排放水量大于100 m³/d时始终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排放标准。
某工业公司为此分别四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均显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等指标严重超标。某工业公司多次与某研究院技术人员检测调试。
沟通无果后,某研究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及利息、合同外施工费用等。某工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案涉工程未达合同约定所产生的修复费用 50 万元等。
2022年7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某检测公司所作检测报告,结果评价显示部分项不符合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即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上述鉴定出具后,某工业公司又就修复费用问题申请司法鉴定,后因中院在册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案卷退回。
本院组织双方选定国内专业机构提供修复改造方案,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
裁判结果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工业公司医疗、运动用布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监测报告显示,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对某工业公司案涉工程每日总排水量108.03m³的流量条件下进行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但结合司法鉴定检测报告能够印证案涉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00m/d 废水处理设计方案标准,故某设计院公司主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稳定达标运行60日后的工程款392000元的条件未成就。某工业公司反诉主张其因案涉工程不达标而产生的工程修复费用的损失。
期间,由于案涉项目鉴定未果,双方各自申请环境领域内的专家证人证明案涉工程修复的方案及费用,双方均不认可对方提出的改造方案及相应费用等主张。
故,一审判决:
一、驳回某研究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某工业公司的反诉请求。
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相比房屋市政工程,在废水治理工程中,由于涉及设备设施功能是否正常,验收更为复杂。且双方在约定稳定达标运行 60 日,属于竣工验收必须满足的条件,而本案中双方就案涉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始终存在争议。
由于案涉工程并未实际修复或明确修复整改方案,损失方的损失范围无法确定,某工业公司可委托第三方整改或产生实际费用后可另诉赔偿损失,如此方符合个案正义以及排污不达标后果的义务主体的责任承担。
典型意义
加强环境资源保护与维护企业安全生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理念。案涉工业废水成分复杂、污染种类繁多,如不能采用合适的措施进行处理,不仅会影响到排污企业的生产效益,也会对水体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带来饮用水的安全隐患。
人民法院裁判案件不能完全按照责任界定经济赔偿范围,法院驳回守约方主张损失的请求,旨在敦促生产者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修复义务,切实践行人民法院环境保护、监督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使命。
故人民法院在审查工业污染处理工程质量相关法律纠纷时,应持审慎态度。
作者| 马煜 周春辉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