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8 17:37:1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我前后跑了大半年了都没见到孩子,作为孩子的爸爸,我有监护和探视的权利!”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吕杰法官制发未央法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
这是一起因婚内分居期间监护权和探视权矛盾引起的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小亮(化名)与小美(化名)于2022年结婚,并于2023年8月育有一子星星(化名)。2024年2月,小美自行带星星搬离其与小亮在西安的住所,返回A地娘家。当月,小亮与其父母前往A地接星星,却与小美及其父母发生冲突,小美报警后小亮经民警劝导后离去。此后,小亮多次往返西安与A地,均未能见到星星。小亮遂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小美及其父母停止对其监护权和探视权的侵害行为。小美及其父母辩称,小亮多次前往A地未见到孩子,系因其带孩子外出,家中无人,并非小亮所称的其故意藏匿孩子。另查,小亮与小美分居期间,小美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4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小美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小亮作为孩子的父亲,与孩子母亲小美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在其与小美分居期间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2024年2月底至今,小亮一直未能见到星星,小美及其父母述称的家中无人不能成为其妨碍、拖延小亮探视孩子的理由。小美及其父母的行为已经侵害小亮监护权、探视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小亮与星星之间的亲子关系,也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同时人格权侵害禁令并非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客观违法及损害结果实际发生为前提条件,而是一种行为损害预防的快速实现机制。故裁定小美及其父母立即停止对小亮监护权、探视权的侵害。
【法官释法】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功能在于临时制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即在人格权遭受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虞时,通过颁发禁令的方式临时制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其并不能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对自身的人格权造成现实的危险或威胁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
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家庭生活中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如分居或产生离婚纠纷,也应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不得以暴力对抗或消极应付等方式抢夺孩子,应为未成年子女营造父爱母爱永不缺席的温馨环境,呵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