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0 17:00:4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回顾】
赵某因为工作原因和张某某起了争执,为了报复张某某,赵某经常在朋友之间挑拨离间,她故意以张某某的口吻说关于韩某的谣言,以此诬陷和激怒张某某,并且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关于张某某的不良动态,并出言辱骂张某某。那么,赵某在微信朋友圈隔空骂人违法吗?
【法官说法】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尽管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在网络上的一举一动反应的是人的行为,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于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对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将导致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犯。赵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或诽谤言论,主观上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名誉的行为,最终导致张某某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赵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或诽谤言论构成侵害张某某的名誉权。
所以,张某某有权要求赵某停止侵害行为,删除微信朋友圈的侮辱性言论及自己的照片。同时,赵某应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向张某某的道歉函。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