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灞桥法院 | 雅戈尔遭侵权,法院判了→

时间:2024-09-12 10:06:4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公司)成立于1993年,并于2005年、2010年、2015年分别注册了“YOUNGOR”“雅戈尔”“YOUNGOR SINCE 1979”等商标,包括服装、鞋、袜子、领带等,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且已形成商标体系。

被告临潼区某百货店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名为“诚信男装品牌店”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并通过涉案店铺售卖服装等商品。被告在涉案店铺的商品链接标题及宣传页面中标注“雅戈尔”、“正品”等字样,所售卖的商品亦使用雅戈尔公司注册商标,公证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显示:外包装塑料袋上和衣服挂牌标签上均印有上下排列的“YOUNGOR SINCE 1979”标识,衣服挂牌标签上还印有“雅戈尔、YOUNGOR”标识。雅戈尔公司认为,被告在涉案店铺内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并销售含有“雅戈尔”等商标的侵权产品,其行为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的实际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其品牌形象,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三项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应受到法律保护。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包装上所使用的上下排列“YOUNGOR SINCE 1979、YOUNGOR、雅戈尔”的标识与原告所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均用于同种类商品上,使消费者误以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原告出产的,造成混淆,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且被告销售了上述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之事实,故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综上,灞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费用)24000元。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