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4 09:45: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件快报
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平台买卖合同案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杨某在被告某购物平台购买车辆配件一组,商品对外宣称“签收15天内支持免费退换货,半年内质量问题换新”。杨某收到配件后前往该平台线下车行进行修理,却发现购买配件与实物不符,长短与原装配件差距较大,根本无法使用,杨某认为平台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平台退货退款,并主张三倍赔偿。某购物平台在处理过程中表示配件无任何问题,系杨某安装不当,不属质量问题,且配件包装已损坏,故不予退货。经法庭分析与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退货退款的意见,杨某当场向商家邮寄退回了配件,商家向杨某退回货款。
法官说法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对消费者做出有利承诺时,应当遵守其承诺。当消费者接受承诺与经营者形成交易关系后,经营者却以各种理由不兑现其承诺,有损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一般应以社会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表达,当消费者对其中某些用语理解不同时,应以交易时社会普通消费者的通常理解为准进行解释,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作者| 肖安庭
责编| 李鹏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