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6 16:58:1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执行程序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占有相当比例,但当该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时,为维护自身胜诉权益,申请执行人还能怎么办?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共同学习一下可能的应对措施。
案情介绍:西安碑林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申请执行人任某某提出追加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追加第三人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执行干警李建忠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为唯一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由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某公司的股东有且仅有张某一人,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需就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审查中,张某未能就此举证说明。因此,本院予以支持任某某申请追加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遂裁定追加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执行结果:裁定书生效后,任某某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干警王伟岳及时对“新的”被执行人张某采取查控措施,案款顺利执行到位。任某某来本院办理领款及结案手续,并向负责本案的两位执行干警送上锦旗以表感谢。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