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1 16:36:1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崔厚元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崔厚元
监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此有人认为,检查情况须经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以人大常委会名义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有人则认为,委托执法检查报告无需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以执法检查组名义直接上报即可。
笔者以为,委托执法检查报告是否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关键是要厘清委托执法检查的法律内涵和特征。
从法律概念上讲,委托是指把事情托付给他人或其他机构办理,常见的委托分为行政委托和民事委托。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使。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关于民事委托,民法典有委托代理和委托合同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可以看出,行政委托和民事委托虽有不同,但都具有共同特征:当事人一方(委托人)请另一方 (受托人)处理事务,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关于委托执法检查,监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虽然委托执法检查不同于民事委托和行政委托,但同样具有委托的一般法律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受委托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是代为行使职权,在法律上等同于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委托执法检查是上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延伸和拓展,是上下级人大常委会同步协调和联动履职的有效形式。
实践中,上级人大常委会往往会委托多个下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以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不同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情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下级人大常委会在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上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要求,紧扣法律条文,突出问题导向,认真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形成报告报送,为上级人大常委会在撰写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提供依据和参考,惟此才符合立法原意。对委托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审议既没无必要,同时又有越权之嫌。
供稿: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