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定霞: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存在的困境及化解路径

时间:2023-12-17 21:52:2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高定霞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高定霞

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及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企业合规整改的机会,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检察机关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的制度。为更好的服务“六稳六保”,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我国开启一场由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主要的经验做法是检察机关将企业合规纳入办理涉企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过第三方合规考察和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为对涉罪企业或负有责任的自然人作出不起诉等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整体上看,企业刑事合规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立法缺失、监督不到位、与合规期限过长等问题。本文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研究提出有效化解的具体建议。

一、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存在的问题

涉企刑事合规案件主要由基层检察机关承办,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刑事合规缺乏法律支撑

当前,我国的实体法及程序法均未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运用存在困难。一是适用范围不明确。哪些案件可以适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基层院将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在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涉企案件,有的将范围限定在量刑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涉企案件。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范围并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处理的风险。二是从宽处理缺少法律依据。涉案企业进行整改的最终目的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从轻的量刑建议。如果涉案企业刚好满足相对不起诉或者缓刑适用条件,检察机关可依法处理。实践中,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自由裁量范围以三年有期徒刑为界,如果涉案企业的量刑超过三年,适用不起诉或者在法定刑以下提出量刑建议缺少法律依据。

(二)企业刑事合规程序漫长引发企业诉累

实践中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工作需要经过漫长的过程。一是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多。基层院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先是要层报省院经济犯罪条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启动第三方评估程序。二是开展第三方评估程序耗时较长。一方面由于法律没有对第三方评估期限没有作出硬性规定,实践中,启动第三方评估程序后,期限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自行掌握,一般耗时在半年以上。另一方面由于第三方领导小组的成员对评估程序及步骤并不熟悉,进行评估时需要到外地培训学习,评估工作无法如期开展,从而导致第三方评估程序进度缓慢。而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又需要参考第三方机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材料。漫长的处理过程导致部分刑事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存在超期现象,引发企业诉累。

(三)企业合规整改缺乏有效监管

第三方评估阶段是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实践中,检察机关确对这一影响量刑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一是对企业刑事合规过程监督缺位。企业制作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报告都由企业和第三方评估小组直接对接,整改验收也由第三方评估小组负责,检察机关并未实际参与到第三方评估过程中,对组成人员、整改内容及效果并不知晓。因合规整改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出现“纸面合规”、“权力寻租”等乱象。二是存在“不诉了之”缺乏持续监督。基层检察机关案件量大,对涉企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般不在进行后续的监督跟进,导致合规整改措施不能持续落实,合规整改效果大打折扣。

二、化解企业刑事合规困境的几点建议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作为国家对涉企犯罪治理体系的一种补充,在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起到积极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发挥最大的治理优势。

(一)明确企业刑事合规的法律定位

要发挥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优势,先要明确其法律定位。一是明确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为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涉案涉企在进行有效的合规整改后,检察机关可以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作出从宽处理建议,甚至不起诉决定,通过量刑优惠激发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内驱力。二是探索建立企业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参照未成年人附件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类明确企业合规整改的期限,对于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给出合理的整改期限,最后根据整改效果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强化检察机关对企业刑事合规整改过程的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在参与企业合规整改中承担着合规引领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责。因此,检察机关将合适的刑事案件引入合规整改程序后,还需做好后续的监督工作。一是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审查。一方面对组成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受过相关行政处分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进行实质性调查,如若存在应当及时反馈并建议更换人员。另一方面在确定人选后,监督第三机制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公示,保证企业合规整改结果的公平公正。二是对企业合规整改过程进行实质性的监督。一方面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向第三方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另一方面对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做好企业刑事合规后的“后半篇”文章

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通过合规考察的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能“不诉了之”,还应继续延伸检察职能,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反向衔接工作。不在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行政责任的自动免除。涉案企业刑事程序终结后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将考察报告及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一并移送相关的行政机关处理。二是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整改效果落地生根。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后,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预防监督工作,发现企业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存在违法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从而保障涉案企业持续合法经营。

编辑:康爱国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