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法院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如何维权?

时间:2023-08-11 17:56:2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佳瑶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电子商业汇票的一种形式,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具有签发数据化和交易电子化的特征。企业之间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线上支付是一种方便的支付手段,可提升票据流转效率和商务效率,降低人力及财务成本。但由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企业信用为基础,持有人有可能无法兑付,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2019年8月,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电梯租赁与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用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施工电梯,并对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资质、设备要求、租赁期限、计价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义务,租赁期间,原、被告双方对电梯费用定期进行了确认,2021年8月18日,确认截止当日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038900元,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向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付款210000元。另2021年7月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给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两张合计金额5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因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上没有资金,该汇票一直未能兑付。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款项1328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电梯租赁与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全面履行施工电梯的出租和服务义务,并经双方确认,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支付方式全面履行支付租赁费和服务费的义务。2021年7月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给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金额5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被告公司账户没有资金可兑付,视为没有支付,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抗辩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对票据另行单独诉讼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施工电梯租赁费、服务费1328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提醒: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以承兑人的信用作为担保,就有可能出现无法承兑、难以变现的情况。作为持票人,在享受票据带来的流转便捷、提升结算效率的同时,应当审核承兑企业的信用及支付能力,注意票据相关风险,约定无法承兑的违约责任及迟延兑付票据的利息,及时行使票据权力并做好证据保留,降低票据无法承兑、难以追索等风险。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