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餐厅内与人碰撞后骨折,谁负责?

时间:2023-10-26 12:16: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亲朋好友小聚

都喜欢到餐厅“撮一顿”

小王也不例外

取餐后的她

一边哼着小曲儿一边走在路上

此时点单机前兴致勃勃点菜的小男孩

无意识间往后一退

双方猛地相撞后小王发生骨折

后将餐厅及男孩父母告上法庭

谁该为“这一撞”负责呢?

是餐厅吗?

“我在你们店里用餐出事的,你们难道一点责任都不用负吗?”

“餐厅早都在特殊位置贴有安全提示标识,也有员工来往时提示客人注意脚下安全,我觉得很懵啊。”

法官实地查看后发现,该餐厅内长期贴有“小心地滑”等风险警示标示,且在小王与男孩相撞后餐厅派人第一时间陪同送医,已对店内顾客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是小孩吗?

监控视频里,点单机前的小男孩正饶有兴致地在屏幕上戳来戳去,选好自己心仪的餐品后蹦跳着去找家长付款。就在这时,端着餐盘的小王迎面走来.....

“哎呀!” “哎呀!”多声惊呼响起后,小朋友从地上爬了起来站在一旁拍着身上的灰尘,小王则歪坐在地上艰难地试图站立。孩子家长和餐厅工作人员赶忙将小王搀扶至一旁的沙发上等待,并拨通了120急救电话......

庭审中,法官根据双方表述及店内监控视频发现,男孩并不是故意绊倒他人的,而是在无意识后退时与小王发生碰撞,而小王当时也未注意到周围情况,这起意外的发生对双方来说都有相应的责任。

在法官的主持下,小王与男孩父母就各项支出明细作以核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男孩父母给付小王各项费用合计5000元,得以顺利化解该起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西安鄠邑法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