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2 18:31:3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悦
近日,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语言摩擦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李某领着自家的宠物狗下楼遛弯,经过楼下的小饭馆时,因为狗叫声吵到正在喝酒的王某,王某出言抱怨,两人便产生言语摩擦,随后李某和王某发生争吵,一个不甘示弱,一个酒劲未消,摩擦不断升级,继而两人动手打架。王某倒地,李某用脚在其的肚子及胸口猛踹几脚,致使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近日,临潼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对李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发生言语摩擦时,应当理智处理,绝不能因为逞一时之快升级冲突,更要避免言语对骂带来的暴力行为,否则不但会伤人伤己,还会触犯法律法规,产生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内容、形式均存在改编,文中涉案人员姓名均为化名。)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