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兄妹母亲去世后,父亲有权将房屋卖给大儿子吗?

时间:2023-12-26 10:42:3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李家老大收到法院传票时有点懵

明明是自己从父亲处购买的房屋

为什么弟弟妹妹在父亲去世后要求分割

还将自己起诉到了法院

 

李大爷和赵大妈老两口育有两儿一女,老两口生活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11年前,赵大妈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李大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并与大儿子及儿媳共同生活。几年后,李大爷与大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屋出售给大儿子夫妻,但一直未过户。今年,李大爷去世,就该房屋继承问题,三个子女产生了纠纷。

本案涉及的遗产房屋为李大爷与赵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有一半产权。赵大妈去世时,虽未留有遗嘱,但按照法律规定,属于赵大妈的部分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即房子的二分之一属于赵大妈的遗产,应由赵大妈的继承人李大爷和三个子女继承。所以该房屋李大爷占有八分之五三个子女各占八分之一。李大爷去世前,将房屋卖与大儿子夫妻,其实他有权处置的仅限于他占有的八分之五的份额,所以李家的二儿子和女儿不认为李大爷可以将房屋整个卖与大儿子,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爷卖房的行为,可以认定是对其占有份额的处置,该部分财产不涉及继承。但该房产中涉及赵大妈的部分应当由三子女继承。因三子女分歧较大,法官多次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登记在赵大妈名下的房屋由大儿子继承所有,大儿子向另外两个子女各支付八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若该自然人在生前已经处分了财产,如出卖或赠与,则该部分就不能作为遗产处理,继承人也不能继承。本案中,李大爷和其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房屋没有过户,也应认定老李生前已经处分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故已经处分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供稿|西安莲湖法院

编辑| 李鹏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