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南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时间:2023-12-25 17:41:1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谢红霞 马婧文

 

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发出了本院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情回顾】原告冷某与被告冉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近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及子女教育问题发生吵架、打架等矛盾。今年4月,原告因离家出走,后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冉某离婚。因子女上学需要看管,原告冷某离家数月后回到本地另行租房照顾婚生子女日常生活,婚生子正值青春期,为琐事母子之间发生激烈争吵,原告冷某一气之下带着尚年幼的婚生女再次离家。因婚生子在出租屋无人看管,房东报警后,公安民警多次打电话均未能联系到原、被告及其他亲属,遂将婚生子送往南郑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救助,被告冉某5日后从该中心将婚生子接回并照顾其生活,后原告带婚生女另行租房居住。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上述情况,针对原、被告监护失职的行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二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其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关心、关爱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原、被告收到《家庭教育指导令》后表示,一定会认真反思,履行好监护职责。

该离婚纠纷经过审理,被告冉某认识到自己在婚姻生活及家庭教育中的缺点和不足,愿重塑家庭责任感,改善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担负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希望法官再给其一次机会。考虑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承办法官作出了驳回原告冷某诉请离婚的判决,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寄语】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应当采取交流沟通的方式妥善化解,而非不管不顾离家出走,将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对子女心理健康造成难以磨灭的影响,原、被告作为监护人应积极履行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唯一途径,若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改正自身不足,积极化解矛盾,共同养育婚生子女,珍惜家庭生活,双方受损的夫妻感情仍有修复的可能。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