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5 15:17:0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鸿
当事人:“法官同志,南某某一案已经终本两年了,一直没有财产线索,我想委托律师去调查可以不?”
法官:“当然可以,你委托律师来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当事人:“有了这个,律师可以调查些什么?”
法官:“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案件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你的律师可以到银行、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调查南某的财产线索。”
执行难,最难的就是查人找物。随着“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的建成,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初具规模,但是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还不能网上查控,多数财产的历史交易信息也不能通过网络查询,这些都需要执行法院线下调查,需要花费大量精力。
今年以来,蓝田法院深入学习《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实施细则(试行)》,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中的辅助作用,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增强财产调查能力,拓展财产调查方法和内容,破解执行案件“查人找物”难题。蓝田法院为律师调查开辟了绿色通道,简化了律师调查申请手续,缩减了调查令签发流程。
一年来,蓝田法院共出具《律师调查令》8份,调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条,直接促进2案执结。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既发挥了律师在案件执行中的作用,还打消了当事人对法院执行人员是否尽力调查的疑虑,真正让当事人参与到执行的过程中来,提高了执行效率、强化了执行效果。
今后,蓝田法院将继续推动律师调查令的运用,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感和获得感。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