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5 15:17:5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云红 林琳
司法实践中,许多个体工商户并没有意识到其是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在纠纷发生后,往往以个人名义进行诉讼,因而出现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案情简介
近日,蓝田法院速裁庭李云红法官承办了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询问原告案件事实,王某称被告系在其母亲经营的轮胎店中购买轮胎未支付货款,其向被告催收未果后遂以个人名义起诉,并提交了有登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法官释法明理,王某知道了本案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作为诉讼主体,其母亲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同时列明其母亲的基本信息,王某个人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
法官提醒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首要是列明适格的原、被告,否则将面临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因此,个体工商户诉讼维权一定要注意列明适格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蓝田法院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