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法院判了!前夫在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前妻有权起诉要求返还

时间:2024-05-28 09:41:0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电视剧《三十而已》中顾佳的经典台词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相互扶持、相互友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诱惑,偷偷变了心……

那么,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是否能要求返还?

一 案 情 回 顾

 

郭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与孙某相识,并多次向孙某转账累计1.8万余元,后郭女士意外发现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与李先生沟通,但已无法挽回,最终双方感情基础破裂,选择离婚。

后郭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孙某返还1.8万余元。

二 法 院 审 理

法院裁判

李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

判决孙某将其接受赠与的

款项1.8万余元返还郭女士

首先,孙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李先生向其转账的1.8万余元系双方正常的交易往来,也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系李先生的个人财产,故法院认定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的转款行为系赠与。

其次,李先生虽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但该转账行为并非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实施,其对孙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孙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 法 官 说 法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 雷君法官

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其他重大理由,是夫妻对共同财产请求分割的前提。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显然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款项的行为并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款项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者”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四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 雁塔法院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