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姐妹为分割兄弟死亡赔偿金闹到法院!看紫阳法官咋分

时间:2024-06-04 10:50:4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黄睿

男子因工意外身亡,

平日和睦的四个亲姐妹

却因死亡赔偿金对簿公堂。

应当如何分割?

 

紫阳县洞河镇王甲、王丙、王丁、王戊为同胞姐妹关系,2024年3月,王甲、王丙、王丁、王戊的同胞兄弟王乙在山东某公司务工期间发生意外死亡,后王丙、王丁、王戊共同委托王甲出面与山东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山东某公司向王甲、王丙、王丁、王戊共计赔付1100000元,并约定将赔偿金打入王甲账户内暂存。

赔偿款到账后,为王乙办理丧事开支50000元,下余1050000元。因王甲与王丙、王丁、王戊就下余赔偿金的分割产生分歧,经当地村民委员会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王丙、王丁、王戊遂将王甲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四人平均分割下余赔偿金。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首先查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王戊为同胞兄妹(甲、乙、丙、丁、戊为年龄大小顺序),其父母均已过世,王乙无配偶和子女。王乙生前靠外出务工为生,因王甲与王乙在洞河镇所购买的房屋相邻,且王乙系单身,故王乙在平时的生活中与王甲的生活紧密程度更高。2024年3月,王乙在外务工时发生意外身亡,王甲的家人出面处理了王乙的死亡赔偿及安葬事宜。现四姐妹为分割王乙的下余1050000元死亡赔偿金产生矛盾,王甲认为其对王乙生前照顾多,且王乙发生意外死亡后王甲的家人为处理后事付出较多,因此王甲应多分得死亡赔偿金。但王丙、王丁、王戊认为四人应均分下余的死亡赔偿金。

承办法官考虑本案双方当事人为血缘手足,应和睦相处,相互帮助,所以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结合“情”与“法”反复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经过几番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王丙、王丁、王戊认可王甲在王乙生前对其照顾的多一些,王乙的后事也主要靠王甲及其家人的付出,所以三人同意给王甲分300000元,王丙、王丁、王戊每人分250000元。协议达成后,为避免双方付款时再次发生矛盾,承办法官要求王甲将暂存的赔偿金全部取出,在法庭的主持下,就下余的1050000元死亡赔偿金,现场进行了分配。

双方当事人从一开始的矛盾对立到达成协议、分割完毕后的彼此释怀,各自心中的芥蒂也随之消失。几天后,王丙、王丁、王戊三人为承办法官送上了锦旗。

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可以分割,不能继承。在分配时,首先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合理分配。原则上由其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应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本案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始终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虽然刚开始双方的情绪比较对立、分歧也较大,但通过不断地释法明理、情感疏通,四姐妹最终解开了心结、达成了协议。调解后又进一步向四人作了说明,告知其不能因此事冲淡了姐妹亲情、甚至产生隔阂,王甲等人均表示一定会珍视亲情、互帮互助,案件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供稿: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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