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1 10:11:1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因路面不平而摔倒
公园管理人要不要担责?
小明在某公园内部河堤路骑车时,因路面凸起,导致小明摔倒,经医院诊疗小明为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等,住院费用原告已通过医保报销。伤情稳定后,小明至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误工期8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将该公园管理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0余万元。
庭前调解
承办人收到案卷后,发现本案已有鉴定结果,损失数额明确,故迅速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尽管双方对鉴定结果及损失数额并无异议,但由于现场并无监控,双方对事故发生时的部分事实争议较大,双方责任比例无法确定,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庭上调解
庭审中,被告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发生事故的准确地点,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且,原告自身亦存在未靠右行驶、骑行超速、未正确佩戴头盔等过错。被告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受案登记表、事后现场照片、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等予以证明。
这时,原告愿意与被告协商责任比例,承办人趁热打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仍无法对比例达成一致。
庭后调解
承办人在庭后撰写判决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发现场通过现有证据确无法准确还原,若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距双方心理预期均有差距,此事无法一次解决。故,承办人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释明权利义务,在多次沟通下,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庭支付赔偿款项,原告申请撤诉。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 郑辉法官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免受侵害。义务人是否负有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要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结合自身的活动能力进行自主判断,尽量避免危险的产生,以免给自身及他人带来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雁塔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