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6 21:32:5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开栏语】为深化全省“三个年”活动,聚力全市“八个新突破”重点任务,推进政法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走深走实,全力保障“六个碑林”建设,强化矛盾纠纷前端化解、源头治理,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西安碑林法院开设“科创碑林”知识产权普法专栏。通过选取碑林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指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解决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急难愁盼”,以实的举措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图源自网络
身着一袭华服,
漫步于古色古香的亭台楼阁,
沉浸式体验盛世长安的古韵之美,
已经成为很多西安游客的必备打卡项目。
而对于各个平台上的众多汉服店铺,
如何轻松出圈 吸引游客?
精美的宣传图片
是夺人眼球、脱颖而出的制胜法宝。
但若汉服店铺未经权利人允许,
擅自将销售平台的宣传图片
或他人拍摄的同款照片用作店铺宣传,
则已经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购买汉服后擅用同款摄影作品
A女士系古风人像摄影师,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1年,A女士拍摄了多张模特身着汉服的照片,并发表于自己的抖音账户。后来,A女士发现小红书账户“XX汉服馆” 未经其授权擅自使用了上述4张摄影作品,而根据平台披露信息,该汉服馆的运营者为B公司。A女士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B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B公司抗辩称,其在二手交易网站购买了案涉摄影作品同款汉服用于宣传和推广该店的汉服租赁服务,使用的照片下载自该汉服品牌官方网店,故认为不构成侵权。
汉服照片不可随意使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许扬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A女士提供了案涉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发表作品的记录,而被告B公司并未提出反证,因此依法认定A女士对案涉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B公司未经A女士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发表在其运营的某社交平台上用于商业宣传,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A女士就案涉照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B公司虽辩称照片源自汉服官网,但未提供其使用该照片已获得权利人许可的证据,故不予采信。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A女士未能证明其因B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能证明B公司因使用案涉照片的获利情况,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知名度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数量、侵权后果、主观状态等情节,判决B公司赔偿A女士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元。
警惕拿来主义 避免侵权风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通俗来说,就是指将作品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其内在包含两项权利,即权利人决定是否将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其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当前,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通过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宣传自家的产品和服务已然成为汉服店常用的市场策略。然而,在利用互联网进行推广、宣传的同时,汉服店经营者也应当避免侵权。首先,汉服店在进行宣传时,应当尽量使用自己制作的宣传文案、图片或视频;在使用非原创作品进行宣传时,务必要确保已经取得了权利人的授权,即在购买汉服时,应当向相关店铺或供应商明确相关图片、视频等作品的权利归属,在转载他人图片、文字或视频时,也应当在与原创作者进行沟通并征得其同意后再进行,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等进行宣传从而构成侵权。
来源| 碑林法院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