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0 17:03:1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谢谢你们,
这么快就帮我把钱要回来啦!”
收到微信转账后,
申请执行人向某感激不已。
2022年4月,紫阳县高桥镇吴某以生意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岚皋县城关镇向某借款100000元。向某同意借款并以现金形式交付给吴某100000元。吴某向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利息,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约定期限届满,向某要求吴某清偿借款并结清利息,吴某却一直未按约定履行偿还欠款义务。2024年3月,向某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是昔日好友,为尽可能挽回双方的友谊,承办法官便积极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我们是朋友,我愿意借钱给他都是出于两个人的友谊和信任,真没想到他居然不还钱了。”“我实在是手里没钱,真不是故意不给。”“大家都有难处,但我们都要换位思考。天气炎热,大家都先喝杯茶,听我说说。”承办法官随即对双方的分歧点从法律法规、诚信友善、朋友情谊等多角度进行了释法明理。经过悉心调解,吴某与向某达成调解协议,吴某偿还向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5000元,合计115000元。此款吴某当庭支付10000 元,下余105000元,于2024年3月30日前偿还 10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偿还95000元。吴某当庭支付后,未在约定期限支付余款,向某到高桥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声称吴某至今一分钱都没还。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是该法庭调解生效的案件,承办法官对案件情况、当事人情况十分了解,便立即与被执行人吴某取得联系,耐心劝说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告知如不履行,后续将依法采取名下财产查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而吴某又是生意人,难免会对其做生意产生影响,吴某在了解其中利害关系后,主动将拖欠的105000元借款转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收到借款后,第一时间将105000元全部转给了申请执行人向某。
作者: 谢立松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