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带你了解民事检察之民事虚假诉讼监督

时间:2023-11-21 17:54:2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叶妍

 

什么是民事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虚假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合法途径,规避法律法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

(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假借民间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5.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虚假诉讼有什么法律后果?

对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有的还会涉嫌虚假诉讼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检察虚假诉讼监督结果是什么?

1.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对已经生效的虚假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促进纠正裁判结果。

2.检察建议

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中虚假诉讼构成要件的,可以建议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

3.移送犯罪线索

对于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的有关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发现身边有疑似虚假诉讼的行为时应该怎么办?

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可以来信、来访、或者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到人民检察院举报和反映情况。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