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6 20:03:1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生活中,委托媒人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成就美好婚姻,婚恋当事人会向介绍人送礼或支付少量报酬,但如果借说媒、介绍婚姻之机收取高额费用,则与善良风俗相悖,更背离了国家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件详情】
原告王某想为其儿子寻找结婚对象,便找被告张某说媒,张某多方打听后,寻找到了合适的人选。通过张某联系好后,王某及其儿子与女方及其家长见面,在张某的介绍说和下男女双方签订一份婚约,王某当场支付张某20000元介绍费用,随后双方就开始操办结婚事宜。后因女方户口原因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能建立婚姻关系。因该笔介绍费用,王某与张某协商未达成退还的一致意见,原告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返还20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张某为原告之子介绍婚姻中提供信息、传递照片、撮合关系,付出了一定劳务,并花费了一定费用(交通、联系等),其收取一定的报酬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结合在办理委托事项中,因其存在疏漏,男女双方未能完成婚姻登记,应扣除张某支出的少量必要费用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报酬。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调解案件才是对原、被告双方最好的选择,经法官对原、被告耐心的劝解疏导和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即向原告返还了部分款项,双方握手言和。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