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7 17:37: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俗话说 “我养你小,你养我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但继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继父母呢?其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家住紫阳洞河的吴某与尤某系继父子关系。尤某10岁的时候,吴某和尤某母亲登记结婚。结婚后,吴某负责赚钱养家,和尤某母亲一起照顾尤某,直至尤某结婚生子。尤某日常生活、教育等方面,吴某都承担了应尽的责任。尤某成年后,2023年将其母亲接到洞河安置点一起生活,但对吴某却不管不顾,吴某曾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情况,村干部调解劝导均无效。现吴某已年老失去劳动力,于2024年11月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尤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调解
亲情修补师王红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两次前往吴某和尤某所在村委会调解,尤某认为吴某与其母亲再婚时他已经十岁,并没有起到照顾作用,因此不需要赡养。见调解不成,王红霞法官便通知二人来紫阳法院红霞亲情修补室再次做调解工作,与二人进行面对面谈心。
王红霞法官劝导尤某:吴某现在年龄大了,加上腿脚不方便,失去了劳动能力,如果没有人照顾生存都成问题,你现在所住房屋也是吴某购买的,俗话说“我养你小,你养我老”,他“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你应该尽到赡养义务。吴某听完这些话后,内心也被触动,考虑到尤某也有小孩老人要照顾,主动说可以将要求的赡养费降到500元。尤某听了王红霞法官的话,回忆起了年少时吴某照顾他的点滴,当即同意了吴某的要求。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尤某每月支付吴某赡养费500元,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王红霞
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承担了抚养教育的责任,那继子女和继父继母之间的关系就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成年继子女就要对继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继父或者继母没有对继子女承担抚养教育的责任,那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能简单地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也就不一定需要承担赡养义务了。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供稿:紫阳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